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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鉴于条款、股东除名条款、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退出机制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1、鉴于条款鉴于条款,主要是言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 2、股东除名条款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退股。 3、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4、退出机制条款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5、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关系到合同效力的强弱,如果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仅能从损失上计算,无法起到对违约的制约作用,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一项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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