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⑵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⑷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⑹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⑻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⑼共同海损--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⑾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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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这是每个合同都必须有的条款,双方都是合同的主体。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客体,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合同的必要条款。还应规定运输量,防止签订合同后,应为运输量的问题导致出现纠纷。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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