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首先由原告承担。其次,主张事实的一方对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未发生的消极事实,是无法举证的。具体到问题,合同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代理资格举证,要结合代理人的陈述和举证证明代理人有无资质和代理权限以及具体权限。认定了代理权限,才谈得上合同的具体纠纷。如果没有代理权限,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就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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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履行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期限届满的证据。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据、帐溥、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类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情况,即使借据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租房合同上的付款方式能更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原租房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规定依法改变原付款方式,变更双方在付款时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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