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辞退的,否自是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主动辞职的,应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下:【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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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辞退的,如果有疑似职业病患者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的也不可以在此期间辞退员工;在本单位长期工作产生的职业病或者是因为工作负伤的,在医院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也不可以辞退。
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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