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四是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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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算工伤。如果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前提是职工不能是主要责任方。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是工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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