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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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普通仲裁的,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仲裁协议约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属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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