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及工作单位,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