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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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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