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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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是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第 2、是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第 3、是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如下: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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