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变化,需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
这里所指的“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变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离婚后变为其中一方所有的。【二】是原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离婚后转为另一方所有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
房屋所有权证》,以保持“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房地产主管机关登记资料的一致性。
【法律条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
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