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则应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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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以下因素会影响抚养权: 1、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愿意随当事人生活; 2、孩子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 4、当事人有能力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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