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则应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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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争取抚养权有以下支持因素:证明女方做过绝育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生育;证明能为孩子提供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证明女方的收入、文化素养等综合条件优于对方;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共同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如果孩子年满八岁,争取孩子自己的意愿。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因素有: 1、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父母的经济能力。例如,工资、劳动报酬等;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4、子女对父母的依赖程度; 5、父母的教育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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