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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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的量刑情节一般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等。而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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