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违约金的,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是否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呢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的22、23条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约定违约金的相关情形。这就从法律上严格限制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限制了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即只有在涉及服务期以及竞业禁止限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限制了违约金的数额。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明确了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辞职权时,不需要给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也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两种情况,除去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属于违法。而劳动者提前辞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合法履行了辞职权,亦无需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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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有,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供专项培训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的,也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如果合同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由法律规定可知,违约金不要求非违约方遭受损失,只要有违约情况的出现,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对违约金的金额有异议,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的减少。同时,法院也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进行自行调整,使其大致符合实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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