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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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以及《民法典》的总则编。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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