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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2022-10-07 1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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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7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四)高处作业; (五)制冷与空调作业; (六)爆破作业; (七)矿山安全作业; (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二)锅炉作业; (十三)压力容器作业; (十四)起重机械作业; (十五)电梯作业; (十六)客运索道作业; (十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十八)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十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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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陈鑫律师

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为:死亡人员达到三十人,或者重伤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以上的标准进行判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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