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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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期限累计达6个月以上,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依旧拒不缴付的,出租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
安置房没有适时安置的,拆迁方就要一直发放过渡费,也就是从拆迁开始,一直发放到进行安置入住为止。过渡费发放标准一般在三年后达到每月20元/㎡,也就是说每月可以拿到900元过渡费。如果包含过渡费都没有拿到,现在索赔,就要计算这七年过渡费,并且加上房屋费用,房屋价格则应按照安置房周边价格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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