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治疗费用标准如下: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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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属于人格权的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基础费用为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万以下的,每件50元;1万到10万的,按2.5%交;10万到20万的,按2%交;20万到50万元的,按1.5%交;50万到100万的,按1%交;100万到200万的,按0.9%交;200万到500万的,按0.8%交;500万到1000万的,按0.7%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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