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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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国界线或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自然人没从指定口岸通行、没经过边防检查或未经出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判七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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