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所示:申请人最高月收入不超过2066元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收入、资产要求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一人户低于24795元(即人均月收入2066元);二人户低于45458元(即人均月收入1894元);三人户低于61989元(即人均月收入1721元);四人及以上家庭低于74388元(即人均月收入1550元)。家庭资产净值标准:一人户低于13万元;二人户低于24万元;三人户低于33万元;四人及以上家庭低于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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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做到应保尽保。 一、基本条件 1、工作、居住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 2、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 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和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和、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②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③申请人和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广州市办理就业登记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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