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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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应注意提前30天写出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逐级审批。在单位同意当事人的离职申请后,再去办理交接手续。当事人必须要要求单位结清工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
劳动者辞职应注意的地方: 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的规定。 2、书面通知书最好一式两份,要求单位签收后个人留存一份。 3、在通知期内应正常上班。 4、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注意留存证据。 5、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书,不给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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