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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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由该栋居民楼的全部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当然,如果有维修基金可以使用维修基金。小区楼顶并非顶楼住户的专有部分,而是该栋居民楼全部业主的共有部分,依据法律法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就是体现在对楼顶的维护,因此,当楼顶需要维修时,该栋小区楼的全部业主应该平均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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