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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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的规定是由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物业用房、房屋租赁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们共同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于业主的疑问,要及时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具体如下: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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