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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的一定的抚恤金,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 死亡抚恤的发放对象: 1、因公牺牲军人。 2、病故军人。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 1、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 2、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 3、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4、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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