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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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折的行为不是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有法定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伪造信用卡,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案、磁条密码制成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财产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客户在账户中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账户资金额支付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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