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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2023-02-15 38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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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构成。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可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2、伪造信用卡的认定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随着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本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1、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数额的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 (1)可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恶意透支的限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有效催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认定: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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