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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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补偿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需符合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等。
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时没有赔偿的,这是员工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此时可以要求有人单位按照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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