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4年11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应按2004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还是按2003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按生效判决的前一年; 2、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有“应该躲避右侧驶来的车辆!”的规定吗? 按通行规定; 3、一人骑摩托车带一人自西向东行使,当行驶到近路口的三分之二处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自卸车撞出近二十米远。沥青地面被摩托车划出约五厘米深、一米多长的痕迹。自卸车在撞到摩托车前,无任何刹车痕迹;路面有摩托车被汽车挂住,拖行的痕迹。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按双方过错大小及对事故的作用大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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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先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责任划分后,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责任方协商赔偿; 2、当事人也可以同时申请交管部门调解; 3、无法协商也无法调解时,可以准备起诉状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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