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3、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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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一、所有权的客体。从土地利用纵向延伸的角度看,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支配性不仅及于地表,还及于地表以上和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因而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空中和地下的相应空间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于空中和地下。空间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内,构成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空间所有权只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空间进行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因未享有地表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空间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对他人所有土地的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利用,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或者空间使用权的内容。 二、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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