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体,即公共关系活动的承担者、实施者、行为者。所有的公共关系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来开展的。公共关系的客体指的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工作对象,即社会组织进行传播和沟通的对象。公共关系的客体是公众。公共关系中的公众不同于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公众,在公共关系中有其特定的含义:公众——指与一定的社会组织存在着直接或潜在的关系,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着互动关系的群体。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活动是必须围绕着公众来开展的。公众的不同,决定着社会组织所采取的公共关系策略、方式和手段等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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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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