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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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离婚,可以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应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诉讼离婚。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结婚当事人持证明,证件到我处审查(凡持外文证件的必须到省翻译家协会译成中文); (2)当事人提交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双人照片四张; (3)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审核证件; (4)审查合格后给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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