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之后辞职,如果有相关赔偿是可以请求的。工伤伤残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前一补助金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后二项赔偿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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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者因工遭受意外伤害的事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与发生工伤后的辞职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辞职的,用人单位应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拖欠工资,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金按员工在公司的司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满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补偿金中工资标准,按之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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