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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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一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协商一致的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且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离职前一年里平均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金,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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