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 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综上,你是可以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补足你的工资,并按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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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约的;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单位的;或者单位具有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等行为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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