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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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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