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首先应遵守法律对其做出的特别规定,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有共性的要求,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限制性要求;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技术上的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 上文已经提及,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也可以由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但法律对于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课以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的。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其公司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至于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哪些内容,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的精神,应当参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也适用于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作出法定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也就是说,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各方查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维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各国公司立法大都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力度,其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是普遍坚持登记及公示制度。我国公司法在认可一人公司的同时,也借鉴了这一有益经验。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规定对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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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的有: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的权力机构。一人公司不得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股东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4、监事会,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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