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三)渔业养殖的监管;(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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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作用和职责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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