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三)渔业养殖的监管;(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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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具体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代表被监护人开展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稳定;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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