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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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处的媒介服务以借、贷款为主。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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