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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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通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没有别的限制。第二、随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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