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正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2)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管辖地的确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