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证明的构成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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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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