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拒不补办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要去办结婚证,不补办的就只能当作是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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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 1、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 2、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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