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张甲”
伪造身份证明和原告领取了结婚证,后下落不明,现原告对与“张甲”的婚姻关系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确认婚姻无效。
该行为自始无效,不受婚姻法保护。造成婚姻关系无效,欺诈者“张甲”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受欺诈的另一方当事人成xx应当及时到原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办理撤销结婚登记。但原告在未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而又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时隔12年之久,原告才提起行政诉讼,致使《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自行
行使撤销权。因此,原告不能严格遵守婚姻法律法规,在处理个人婚姻问题上的不慎重,对导致这起行政诉讼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