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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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行政机关需要当场告知当事人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依法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3、医疗费用知晓权。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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