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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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交通费; 5、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具体分析,1到4级的用人单位需要依照伤残津贴承担其医疗保险费,5到6级保留劳动关系的,需要每月给予伤残津贴,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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