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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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的情况:擅自转租租赁住房的;擅自转让租赁住房、转让他人或转让使用的;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故意毁坏出租房屋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追缴的。
有下列情形的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1、擅自转租的。 2、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6、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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