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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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因各种事由不能亲自诉讼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作出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可以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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