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和
诉讼代理人分别是辩方和控方的帮助者,具有特定含义、职责和权利义务,其进入诉讼程序的方式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刑事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为被害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帮助的
诉讼参与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