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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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主要的责任主体。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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